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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者需交还房改房吗

2000-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职工徐正荣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21日公司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其10日内交还住房。徐以已买房为由拒不交出住房。公司向法院申诉,认为公司在徐正荣购房时有规定:凡在公司工作未满15年者,辞职时仍要交回已购公房,公司退回购房款。经玄武区法院一审和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皆判徐正荣败诉。

此案例引出一个全新的社会课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才流动越来越普遍,但对于已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后取得个人产权的住房能否由职工个人自主处置?原单位是否有权收回?

江苏省机关房改办负责人认为,房改是政府让利于职工,以一种少量货币形式取得他应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买卖关系。一些人才流动频繁的单位在职工购房时订出一些附加协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也是合理合法的,双方一经签订购房协议及附加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中国房地产报》2000.5.17黄红芳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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